【以案释法敲警钟】常德公安交管部门呼吁公民加强个人防护责任
2026-04-22 15:14:1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牟建平 | 点击量:514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牟建平)

乱穿马路、闯红灯、不戴头盔、开车门不观察……都是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也是公民个人防护责任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为筑牢春季道路交通安全防线,本期,常德公安交管部门结合近期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宣传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出行加强个人防护,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开门杀”酿事故

戴好头盔保安全

案例之一:【惊险“开门杀”:开门不观察,小车司机负全责】

2026年1月14日,在常德市城区捷畅路,上演了惊险的“开门杀”。公共场所监控画面显示,当日10时左右,一辆白色的小车沿市城区捷畅路行驶至英紫超市附近路段时缓缓靠右停车,就在一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至小车左侧时,小车驾驶人突然打开车门,将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撞倒在地。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右腿、右手等多处擦伤,电动自行车、小车车门等轻微受损。所幸,电动车驾驶人吴某佩戴了安全头盔,未伤及头部等要害部位。

民警根据监控视频和现场勘察结果认定,当事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吴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民警还对胡某违反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民警提醒:车辆在路边停靠,驾驶人下车前要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打开车门。

行人“鬼探头”过马路被撞伤

案例之二:【行人“鬼探头”过马路,被小车撞伤负全责】

“鬼探头”是行人在行驶车辆视野盲区中突然蹿出,驾驶人猝不及防难以避让而引发的交通事故。1月22日,石门大队处理了一起“鬼探头”导致人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上午10时27分许,邓某驾驶湘A3P**5号小车自西向东沿石门大道正常行驶,遇王某沿永兴大道由北向南步行横穿道路,此时正值绿灯放行,车流众多。当小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正常通过时,由于驾驶人邓某被左侧货车遮挡视野,王某的突然出现使邓某猝不及防无法避让,致使小车与行人相撞。

接警后,民警调取了路口监控视频。监控画面显示,王某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道路,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行人王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初步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民警提醒: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转弯不让直行酿事故

行车不保持安全距离追尾

斑马线前不礼让撞伤行人

案例之三:【斑马线前不礼让,撞伤行人负全责】

3月7日18时许,贾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7的小车沿鼎城区大湖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路口绿灯左转驶入鼎城路,未能停车礼让,将正在按绿灯信号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牟某撞倒,造成牟某受轻微伤、车辆受损。

经民警调查认定,当事人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依法对其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行人牟某无责任。

民警提醒:当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当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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